2011年所得税汇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_J+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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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国税局 tnCGa%M
计算公式 %1Pn;bUU!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条例第76条) (E.,kcAJ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 x\r[Zp|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发【2008】101号、国税函【2008】1081号) ,iQRf@#W_b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计税毛利率+其他纳税调整+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d%% 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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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范围: 4w\@D>@}H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办法第5条) yyj?hR@rZ
关于代收费: Hj>(kL9H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 i1OF@~?
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t8}R?%u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办法第5条) ","O8'$OC
所得税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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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 Z7 L&BI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税法第6条) nOH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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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F$<-0pT
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o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_x2i=SFo*$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xpO'.xEs
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X<|,W9w
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财税【1995】48号) k(]R;`f$W
二、收入条件的确认: *6`};ASK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办法第6条) 2LT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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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具有项目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一般会跨越多个会计年度;往往采取预售方式,由此形成商品房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产品成本计量相对滞后等特征。使大量的销售收入悬在预售收入中,得不到调整。使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成为可选择的税收处理。 >* )fmfY
因此,从税收角度有必要针对房地产经营特点,对收入的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h6(\ tRd!\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新文件摒弃了原来的预售收入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应全部确认为收入(与会计上的收入存在区别)。 n([9U0!gu
但这样会造成“会计未确认收益,而企业需缴纳所得税;或会计已确认收益,但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现象。 U ID0|+%Y
三、关于销售未完工产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Le"&D
由于未完工成品的成本无法准确计量,不能确认实际利润因此需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nV6#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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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完工产品的确认: WI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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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s9QBo{b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f{X<ef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y>K!D(A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办法第3条) Ei4Iv#Oi`
关于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 <<PXh&wu0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8"Uxj_6V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国税函【2009】342号) v,!`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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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 X!6$<8+1OV
1.成本对象的完工标准,而非整个项目的完工标准,也就是说只要项目中的某个成本对象符合完工标准,该成本对象就应该视作完工产品。例如:某栋楼的其中一栋房子已经开始投入使用,就应该将整栋楼视作完工产品。 LbuhKL}VN
2.完工产品的三个标准,只要满足条件之一,就要确认完工,不需要全部得到确认。 R[l~E![!j
3.完工条件的确认是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 &7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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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f?TS#jG4}
只要符合产品完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论会计上是否符合收入实现条件,是否计算出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该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7"v~d]>
未完工产品按计税毛利率缴纳,完工产品按实际毛利率缴纳。开发产品完工后,要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 ]ko
关于计税毛利率: |E;+j\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RCvm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cC]]H&'Hg+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11 oVW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q\<NW%KtX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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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 i[w&